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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25执2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2-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心德、杨敏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象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7)浙0225执204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被执行人李心德、杨敏芝: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执行人李心德、杨敏芝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浙0225民初1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心德、杨敏芝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2017)浙0225执2040号案件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