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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1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友钦与姚俊乐、洛阳骏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钦,姚俊乐,洛阳骏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079号原告:刘友钦,男,1961年3月13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姚俊乐,男,1964年6月11日生,住洛阳市高新区。被告:洛阳骏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宜阳县香鹿山镇寻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白天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钦诉被告姚俊乐、洛阳骏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友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刘友钦承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青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