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207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刘友钦与姚俊乐、洛阳骏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友钦,姚俊乐,洛阳骏达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11民初2079号原告:刘友钦,男,1961年3月13日生,住洛阳市洛龙区。被告:姚俊乐,男,1964年6月11日生,住洛阳市高新区。被告:洛阳骏达置业有限公司,地址:宜阳县香鹿山镇寻村村委会。法定代表人:白天克。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友钦诉被告姚俊乐、洛阳骏达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友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友钦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050元,减半收取为1025元,由原告刘友钦承担。审判员 陈 雷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青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