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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1民初130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民委员会与胡玉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民委员会,胡玉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1民初1301号原告: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民委员会。负责任人:李宝林,系该村村委会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广俊,系该村党支部委员。被告:胡玉峰,男。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民委员会与被告胡玉峰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民委员会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民委员会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民委员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铁岭县腰堡镇腰堡村民委员会负担25.00元。审判员 关 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常海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