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9民初2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魏强与肖建华、肖进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强,肖建华,肖进喜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9民初2450号原告魏强,男,1975年1月2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王曙光,河南良策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肖建华,男,1952年3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被告肖进喜,男,1980年7月2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委托代理人李继梅,女,1983年6月4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新蔡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系被告肖进喜妻子。原告魏强诉被告肖建华、肖进喜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原告魏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魏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强撤诉。案件受理费3350元,由原告魏强负担。审判员 熊华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金 隆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