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46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郑道敏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亿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道敏,驻马店市亿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460号申请执行人郑道敏,女,1974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亿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地址驻马店市文明大道199号。法定代表人高瑛,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申请执行人郑道敏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亿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执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702民初4629号民事判决书:一、限被告驻马店亿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道敏借款400000元及利息(2015年9月20日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1.5%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2015年11月26日借款本金200000元的利息从2015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1.5%支付至还清借款之日止。被告按月利率1%已支付的利息8000元在实际履行中予以扣除)。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驻马店市亿家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无土地使用权、银行账户无存款,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执行程序的条件,现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有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702民初4629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军审判员 职静梅审判员 张建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良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