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11刑初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卢攀攀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攀攀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11刑初599号公诉机关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攀攀,男,1984年10月19日出生于河南省焦作市,汉族,高中毕业,系个体户,住河南省焦作市。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6年7月7日被焦作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7月7日经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2017年7月7日由焦作市公安局马村分局取保候审。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以焦山检公诉刑诉[2017]2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攀攀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并征得被告人同意,依法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3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顿艳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攀攀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攀攀驾驶豫H×××××福田牌面包车载客行驶至焦作市山阳区塔北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查,该车核定载人数8人,被查获时该车实载15人(游客13人、导游1人、司机1人),载客超过额定成员7人。被告人卢攀攀对起诉书指控其犯危险驾驶罪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并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26日8时20分许,被告人卢攀攀驾驶豫H×××××福田牌面包车载客行驶至焦作市山阳区塔北路与北环路交叉口被交警查获。经核查:该车核定载人数8人,被查获时该车实载15人(游客13人、导游1人、司机1人),载客超过额定成员7人。上述事实,被告人卢攀攀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卢攀攀的户籍证明,证人冯某、靳某、李某、任某、闫某证言,旅游散客清单,焦作市公安局交警支队机动勤务大队出具的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卢攀攀驾驶证复印件,豫H×××××行车证复印件,违法犯罪信息查询结果单,查获车辆照片、情况说明、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卢攀攀驾驶的机动车超载,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卢攀攀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卢攀攀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的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攀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郝秀琴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