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财保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赵晓勤、董俊华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赵晓勤,董俊华,蔡元平,四川省南部县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21财保96号申请人:赵晓勤,女,1960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申请人:董俊华,女,1966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申请人:蔡元平,男,1963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南部县。被申请人:四川省南部县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部县。法定代表人:蔡元平申请人赵晓勤、董俊华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蔡元平持有的四川南部县聚力机械有限公司41.89%的股权;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南部县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南部县聚力机械有限公司21.11%的股权。申请人赵晓勤、担保人樊仲修以其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红岩子大道X号阳光水岸小区X幢X号房屋提供担保;申请人董俊华、担保人周宸锐以其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提供担保。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赵晓勤、董俊华的申请符合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蔡元平持有的四川南部县聚力机械有限公司41.89%的股权,期限为三年;二、冻结被申请人四川省南部县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持有的四川南部县聚力机械有限公司21.11%的股权,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申请人董俊华、担保人周宸锐共有的位于成都市武侯区佳灵路X号X栋X单元X层X号房屋(产权证号:成房权证监证字第XXXXX**号);查封申请人赵晓勤、担保人樊仲修共有的位于南部县南隆镇红岩子大道X号阳光水岸小区X幢X号房屋(产权证号:川20**南部县不动产权第XXXXXXX号),查封期限均为三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赵晓勤、董俊华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应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李 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鑫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