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1执141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3

案件名称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执141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景华南街5号远洋光华中心C座11层。法定代表人:李博,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经济技术开发区(龙泉驿区)星光中路18号。法定代表人:尹显才,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执行标的系返还特定的十二台工程机械设备。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已未在原办公地址经营、办公,现公司下落不明;其法定代表人也无法查找、联系;经网络查控,也未查找到需交付的特定标的物的情况;现已将被执行人四川顶峰工程机械销售有限公司列入失信名单。2017年7月9日,申请执行人沃尔沃汽车金融(中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本院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系执行交付特定标的物的案件,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占有、控制的特定标的物的情况,本院也未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及特定标的物的现状,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成民初字第14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人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旭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赵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