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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1民初28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21民初2890号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景阳路84号。法定代表人:吴士合,董事长。被告: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阳谷县工业园东区。法定代表人:满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设备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阳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山东中科节能变压器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设备及其它地上附着物。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期限为三年。需要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否则到期自动解封;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保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英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