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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7执23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赵宝富等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宝富,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水泥管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17执2366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富,男。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水泥管厂,住所地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镇东高村。法定代表人:马进义,厂长。申请执行人赵宝富与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水泥管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赵宝富依据我院(2016)京0117民初8351号民事调解书要求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水泥管厂给付借款五十三万元及利息,给付案件受理费四千八百二十六元,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依法受理该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向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执行联动系统多次查询,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水泥管厂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以及房产信息,已将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水泥管厂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申请执行人赵宝富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北京市平谷区东高村水泥管厂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2016)京0117民初835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国栋审判员  李 辉审判员  于思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宗传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