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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26执503号之九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付亿兆、杨生奇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付亿兆,杨生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503号之九申请执行人:付亿兆,男,汉族,1968年11月6日出生,住所地灵寿县。被执行人:杨生奇,男,汉族,1969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石家庄市长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民初995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杨生奇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杨生奇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生奇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天山大街分理处的存款8077751.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