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7执258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傅涛、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傅涛,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康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7执258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渝州路5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7K36097532G。负责人:蔡知平,职务行长。被执行人:傅涛,男,汉族,住重庆市万盛区。被执行人: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法定代表人:李俊杰,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重庆康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法定代表人:周群英,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与傅涛、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康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本案抵押物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在银行、房屋管理部门和车辆管理部门等单位进行调查了解,亦未发现被执行人傅涛、重庆协禾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重庆康程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高科技支行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为此,本案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建磊审判员 杨德福审判员 丁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桂礼乔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