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9民初39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马升宽与张筠、张玉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升宽,张筠,张玉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976—2号原告:马升宽,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张筠,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张玉德,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军。2017年8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97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筠驾驶的鲁H×××××小型面包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8月30日被告张玉德交纳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张筠驾驶的鲁H×××××小型面包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筠驾驶的鲁H×××××小型面包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