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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民初39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马升宽与张筠、张玉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升宽,张筠,张玉德,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9民初3976—2号原告:马升宽,男,1972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嘉祥县。被告:张筠,男,199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张玉德,男,197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嘉祥县。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孔祥军。2017年8月25日本院作出了(2017)鲁0829民初3976—1号民事裁定书,将被告张筠驾驶的鲁H×××××小型面包车扣押于嘉祥县萌山汽修厂。2017年8月30日被告张玉德交纳10000元现金作为担保,请求解除对张筠驾驶的鲁H×××××小型面包车的保全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筠驾驶的鲁H×××××小型面包车的诉讼保全措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高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