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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104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王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王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76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22号。负责人郑家渡。委托代理人杨延华、程国胜,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告王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