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04民初5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王XX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王XX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04民初5765号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自强路22号。负责人郑家渡。委托代理人杨延华、程国胜,河北平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XX,男,1988年10月10日生,汉族,现住河北省石家庄市正定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与被告王XX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诉。经审查,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北省分行撤回起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义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