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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425执35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武学全、李娜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易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易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学全,李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易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5执358号之二申请人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原易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易门县龙泉街道办易兴路59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425217790613M。法定代表人XX友,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武学全,男,1986年4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易门县。被执行人李娜,女,1986年11月7日生,汉族,居民,住易门县,现住易门县。申请执行人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云0425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0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以(2016)云0425执358号案立案执行,执行标的额为由武学全、李娜归还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万元、利息2.07万元,并支付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69687‰计算的利息,如武学全、李娜不履行还款义务,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林地使用权人(包含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为武学全,位于易门县六街街道办事处茶树社区居民委员会3组小兴村瓦窑山和大箐的林权(林权证号:易林证字(2014)第××××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承担诉讼费3055元,缴纳执行申请费4756元。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裁定划拨了易门县棚户区改造办公室应兑付给被执行人武学全、李娜的房屋拆迁补偿款305000元,由于被执行人为武学全、李娜的系列案件有多个在本院执行中,该补偿款经我院依法进行执行分配,本院依法优先扣留、支付了本案的诉讼费3055元、执行申请费4756元,本案另分配得执行款30000元。分配款及诉讼费已支付给申请人云南易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现尚有借款本金27万元、利息2.07万元及自2016年5月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9.69687‰计算的利息未履行。执行中经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本院裁定查封了林地使用权人(包含森林或林木所有权、使用权)登记为武学全,位于易门县六街街道办事处茶树社区居民委员会3组小兴村瓦窑山和大箐的林权(林权证号:易林证字(2014)第××××号)一宗,并裁定对上述查封财产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进行了公开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两次拍卖流拍,后我院依法发出变卖公告,现60天的变卖公告期已届满,仍无人报名竞买,申请人不愿以变卖价接受该宗抵押、查封林权。查两被执行人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认可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结果。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拒不报告或虚假报告财产的情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了被执行人的消费行为。被执行人为武学全、李娜的多个案件因与本案相同的理由已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许传鸿审判员  杜周平审判员  宋国强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