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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3执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586朱开华与刘杰、彭成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开华,刘杰,彭成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586号申请执行人朱开华,住开发区。被执行人刘杰、彭成敏,住连云区印象西班牙10号楼803室。案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依据:(2016)苏0703民初2089号民事调解书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刘杰在外地打工无法找到,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被执行人彭成敏采取司法拘留措施,但被执行人拘留期满后仍未履行应尽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两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李国栋执行员  张智金执行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龚臣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