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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829执4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1-02

案件名称

丁学军、李凯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嘉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学军,李凯,姜传省,丁玉先,甘黎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终 本 裁 定 书(2017)鲁0829执475号申请执行人:丁学军。被执行人:李凯、姜传省、丁玉先、甘黎莉。申请执行人丁学军与被执行人李凯、姜传省、丁玉先、甘黎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李凯、姜传省、丁玉先、甘黎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丁学军呈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裁定如下: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终结(2017)鲁0829执475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衍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楚秀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