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8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1094号原告:史某,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被告:张某,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原告史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原告史某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