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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821民初10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史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某,张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821民初1094号原告:史某,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被告:张某,甘肃省泾川县人,住该县。原告史某诉被告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8月14日受理后,原告史某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史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史某撤诉。案件受理费745元,减半收取372.5元,由原告史某负担。审判员  张爱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惠小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