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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3刑更7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陈嘉声诈骗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陈嘉声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3刑更704号罪犯陈嘉声,男,1964年1月24日出生,福建省永安市人,汉族,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莆田监狱八监区服刑。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1日作出(2015)思刑初字第716号刑事判决,以陈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应退赔被害人吴某能经济损失5454元;应退赔被害人金某28720元。判决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24日作出(2015)厦刑终字第473号刑事裁定:维持对该犯的判决项。其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8年1月1日止。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罪犯陈嘉声于2015年12月9日交付福建省莆田监狱执行劳动改造。执行机关莆田监狱于2017年8月1日提出减刑建议书,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福建省莆田监狱提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该犯在服刑期间表现的有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罪犯陈嘉声自入监以来,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考核期自2015年12月起至2017年3月止累计积分1250分,获得表扬2次;本次交纳罚金1600元。以上事实有在押罪犯改造情况考核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等材料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陈嘉声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可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陈嘉声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其刑期自2015年1月2日起至2017年9月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佩仙审 判 员 柯萍萍审 判 员 王 寒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黄 毅书 记 员 何嵘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