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726民初8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白加溶与白清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独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独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白加溶,白清德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独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726民初889号原告:白加溶,男,1995年4月2日生,水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农民。被告:白清德,男,1948年6月9日生,汉族,贵州省独山县人,住独山县,农民。原告白加溶与被告白清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1日立案。原告白加溶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白加溶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白加溶撤诉。案件受理费514元,减半收取计257元,由原告白加溶负担。审判员 陆荣森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盛高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