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81执76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项行俊与张仕宣;程海波运输合同纠纷案(2017)川1781执76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行俊,张仕宣,程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万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81执76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项行俊,男,汉族,住万源市。被执行人:张仕宣,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被执行人:程海波,男,汉族,住四川省万源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7)川1781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张仕宣、程海波应支付申请执行人项行俊下欠运输费用26000元。2017年8月29日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项行俊与被执行人张仕宣自愿达成协议,即下欠运输费用26000元,申请执行人项行俊自愿放弃6000元,由被执行人张仕宣一人负责从2017年9月起分四期支付,每月30日前支付5000元至支付完毕。因双方约定支付期限未到,案件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川1781执76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薛红兵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永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