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3执156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22
案件名称
1566连云港安兴化工有限公司与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连云港安兴化工有限公司,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03执1566号申请人连云港安兴化工有限公司,住江苏省连云港市连云区墟沟中华路3#楼中单元301室。法定代表人:郑德辉。被执行人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住泰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通江路4号。法定代表人:叶俊华。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依据: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连云港安兴化工有限公司与被江苏瑞和化肥有限公司买卖同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2017)苏0703民初16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能履行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7月2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四查,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李国栋审 判 员 周 颜代理审判员 王宗其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