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83刑初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赵本七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本七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883刑初629号公诉机关孟州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本七,男,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无业,住孟州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于2016年10月13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7月19日经孟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7年7月20日被孟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8月28日被孟州市公安局逮捕。孟州市人民检察院以孟检公诉刑诉(2017)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本七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韩志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本七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赵本七于2016年7月13日22时饮酒后驾驶豫H×××××号二轮摩托车,沿孟州市会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河阳大街妇幼保健院门口处,被查获。经鉴定,被告人赵本七血样中酒精含量为91.30mg/100ml。被告人赵本七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检察机关提供了相关的证据,并提出了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赵本七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赵本七对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上述事实,被告人赵本七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查获证明、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酒精呼吸检测单、酒精检测委托书、当事人血样(尿液)提取登记表;被告人赵本七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本七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孟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成立。被告人赵本七庭审中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依法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本七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8月28日起至2017年9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立即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判员 高中祥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晓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