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27执2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夏某某、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某,沈某某,夏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727执252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男,1985年1月14日生,满族,住义县。委托代理人范某某(申请执行人之妻),女,1985年10月20日生,汉族,住义县。被执行人沈某某,男,1971年8月10日生,农民,住义县。被执行人夏某某(曾用名夏某),女,1970年11月24日生,农民,住义县。本院在执行杨某某与夏某某、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辽0727执25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发即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超智审 判 员 宋福库代理审判员 王 宽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武向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