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81执500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岳,林雅,程泽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1081执500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温岭市城东街道九龙大道128号。法定代表人孙胜。被执行人李岳,男,1983年5月28日出生,住。被执行人林雅,女,1985年9月23日出生,住。被执行人程泽民,男,1986年3月11日出生,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1081民初15289号判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温岭联合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岳、林雅、程泽民(2017)浙1081执5006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向被执行人李岳、林雅、程泽民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李岳、林雅、程泽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李岳、林雅、程泽民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李岳、林雅、程泽民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一、划拨被执行人李岳、林雅、程泽民存款人民币136310.38元。本裁定立即执行。执 行 员 金之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此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代书记员 陈俊伊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2017)浙1081执5006号之二发往银行:浙江温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事由:根据执行需要请将林雅(单位)在你行(处)(账户)的存款元,扣划至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收款单位:温岭市人民法院收款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城东支行收款账号:林雅(缴款账号:62×××64)附:(2017)浙1081执5006号之二执行裁定书一份二〇一七年月日经办人:金之光联系电话:8604****本院地址:温岭市太平街道横湖中路198号邮编:317500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回执)(2017)浙1081执5006号之二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你院(2017)浙1081执5006号之二扣划存款通知书收悉。关于(单位)在我行(处)的账户存款元,已扣划至温岭市人民法院案款专户。未扣划元,原因。银行(盖章)年月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