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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刑更76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13

案件名称

袁向阳刑罚变更刑事决定书

法院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袁向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赣01刑更7646号罪犯袁向阳,男,198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安徽省阜南县人。现在江西省南昌监狱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6日作出(2010)杭余刑初字第270号刑事判决,认定袁向阳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23000元(已交纳3000元)。服刑期间,本院以(2012)洪刑执字第4396号、(2015)洪刑执字第6694号刑事裁定,对其分别减去有期徒刑一年零二十天、十个月十天。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于2017年7月2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2017年8月7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江西省南昌监狱于2017年8月18日申请撤回对罪犯袁向阳提请的减刑建议。本院认为:罪犯袁向阳于2017年8月12日中午在就餐队列中,故意挑衅他犯打架,被严管一个月,影响极其恶劣,监狱决定撤回对该犯的减刑建议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准许执行机关江西省南昌监狱撤回(2017)赣南昌狱减字第1427号减刑建议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