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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2执39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沈万钧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沈万钧,胡小芬,李剑峰,史侯铧,慈溪市宏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2执392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孙塘南路(南段)88-10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583963481G代表人:马海虹,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亲亲,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陆丽波,浙江金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沈万钧,男,1965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胡小芬,女,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李剑峰,男,1973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史侯铧,女,1974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慈溪市。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观海卫镇沈师桥村。组织机构代码:66208569-9法定代表人:李剑峰,该公司执行董事。本院在执行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与沈万钧、胡小芬、李剑峰、史侯铧、慈溪市宏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被执行人慈溪市宏峰办公设备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18697.71元,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受偿借款110935.6元,尚有借款191581.18元及利息未受偿。后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且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撤回执行申请,故本案暂无继续执行的必要,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浙0282执3924号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沈 晓 东代理审判员 陈 再 波代理审判员 沈   炀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峰(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