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12民初5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王海荣与王海涛、刘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荣,王海涛,刘茂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312民初5013号原告王海荣,女,1976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徐州市铜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云华,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清,徐州市铜山区茅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海涛,男,1975年11月15日生,汉族,农民,徐州市铜山区。被告刘茂花,女,1956年5月17日生,汉族,农民,徐州市铜山区。本院于2017年6月5日立案受理原告王海荣诉被告王海涛、刘茂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案件审理中,原告王海荣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荣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海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王海荣负担。审判员 杜明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 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