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802执16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梁代丽与被执行人董波、丁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代丽,董波,丁会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802执1620号申请执行人梁代丽,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盐湖区。被执行人董波,男,1976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被执行人丁会荣,女,1972年9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盐湖区。本院于2017年7月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梁代丽与被执行人董波、丁会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盐湖区人民法院(2017)晋0802民初85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董波、丁会荣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梁代丽借款本金18万元,案件执行费26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交付申请执行人97400元后,同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1、2017年9月30日之前归还申请执行人22600元;2、2017年12月30日前归还剩余6万元本金,同时双方协商清算利息;3、执行费2600元由被执行人交纳。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第四百六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晋0802执1620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在执行中双方自愿达成的和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重新计算。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荣& # xB;审判员 冯海斌审判员 李 民 杰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 丽 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