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1民初15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8-05-08
案件名称
宗广红与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魏起红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宗广红,高立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01民初15910号原告:宗广红,女,1968年9月21日出生,北京红棕榈家具有限公司销售主管,住天津市宝坻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鸿雁,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艳,北京市元甲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立滨,男,1990年2月8日出生,住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璟,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超群,北京市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宗广红诉被告高立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4日立案受理。原告宗广红诉称,2016年12月29日,在河北省香河县新开街紫仑路口处,被告高立滨驾驶小客车(车牌号为京××××××,车辆所有人为魏起红)沿康宁路由北向南行驶,行至紫仑路口左转弯时与由南向北骑自行车行驶的原告宗广红相撞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伤,两车损坏。本次事故经香河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高立滨负全部责任,原告宗广红无责。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香河县人民医院、北京市积水潭医院进行救治。经医院诊断,此次事故造成原告胫骨平台骨折(左),经鉴定原告伤情构成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原告自2016年12月29日至2017年1月6日住院8天,至今仍不能正常生活、工作。被告高立滨驾驶的车辆在被告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投保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原告损失。被告人保北京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中,受害人与肇事方系侵权法律关系,肇事方与保险公司存在保险合同关系,而受害人与保险公司之间本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法律之所以允许在侵权诉讼中,受害人可以同时起诉保险公司,其利益出发点在于减轻当事人的诉累,这纯属技术上的操作,并不改变三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本案中,侵权关系的被告为高立滨,其住所地为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安平镇高庄村334号。本案的侵权行为地是河北省香河县新开街路口,故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没有管辖权。本案应由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本案中侵权行为地虽在河北省香河县新开街,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地为北京市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17号,故本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被告人保北京市分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70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负担(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 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意浓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