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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503民初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与马岩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马岩,…某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503民初720号原告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450500200022263,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187号逢胜大厦3001号。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某(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被告马岩,女,1986年8月25日生。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某(写明姓名或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第三人…某(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某(写明姓名和职务)。法定代理人(或指定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委托代理人…某(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马岩关于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北海市逢时实业开发有限公司诉称,…某(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被告马岩辩称,…某(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第三人×××述称,…某(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经审理查明,…某(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本院认为,…某(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某(写明判决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某(写明判决结果)。…某(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appoint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倩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