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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304执23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颜周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颜周波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文书内容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4执238号被执行人:颜周波,男,汉族,1983年11月17日出生。��院受理颜周波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根据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川0304刑初13号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依法经过司法查找程序查明被执行人颜周波现无财产可供执行,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张 鸣审判员 夏 蕙审判员 王 引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记员 罗秀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