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12执3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张丽娟与任良庆、任淑芹、张秉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良庆,任淑芹,张秉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双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112执353号房6申请执行人张丽娟,女,1958年3月24日生,满族,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任良庆,男,1958年9月9日生,汉族,公司经理,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任淑芹,女,1960年8月27日生,汉族,退休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被执行人张秉奇,男,1958年3月10日生,汉族,长春市双阳区公安局职工,住长春市双阳区。申请执行人张丽娟与被执行人任良庆、任淑芹、张秉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吉0112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三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张丽娟于2017年3月2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34402.0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接到报告财产令后未申报财产,经申请执行人保全,现被执行人张秉奇、任淑芹的工资折已经被冻结,并以此来偿还欠款。经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名下房产、工商登记、车辆查询三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并告知其终结本次执行案件。现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徐立军执行员 刘吉如执行员 钟 诚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 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