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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691民初17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原告沈杰与被告刘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杰,刘邵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91民初1719号原告:沈杰。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宇南,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前进,山东信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邵帅。原告沈杰与被告刘邵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提交的借据、收条等债权凭证中载明借款人、收款人均为刘绍帅,与被告刘邵帅不符,原告起诉缺乏明确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沈杰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 婧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希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