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舟与罗许良、陆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舟,罗许良,陆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753号原告:朱舟,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豪,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许良(又名罗水良),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告:陆英(系被告罗许良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欣欣,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舟与被告罗许良、陆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朱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原告朱舟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许良、陆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朱舟负担。审 判 长 张秀芬人民陪审员 邓湘黔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泽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