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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321民初2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朱舟与罗许良、陆英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舟,罗许良,陆英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321民初2753号原告:朱舟,男,汉族,双峰县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彭豪,湖南娄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许良(又名罗水良),男,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被告:陆英(系被告罗许良之妻),女,汉族,双峰县人,住双峰县。上述两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欣欣,湖南楚为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朱舟与被告罗许良、陆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原告朱舟于2017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舟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原告朱舟申请撤回对被告罗许良、陆英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舟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朱舟负担。审 判 长  张秀芬人民陪审员  邓湘黔人民陪审员  刘 芳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谢泽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