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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702民初2469-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阳江市人民医院与黄辉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阳江市人民医院,黄辉标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阳江市江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1702民初2469-1号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住所地:阳江市江城区东山路**号。负责人:梁红峰。委托代理人:陈敢记,该院员工。委托代理人:谭颖丹,该院员工。被告:黄辉标,男,1972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阳江市阳东区,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诉被告黄辉标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原告依法行使的诉讼权利,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江市人民医院负担。审 判 长  李土群人民陪审员  冯宏竞人民陪审员  林天成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冯而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