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02民初1627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文旭廷与陈林、王洪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文旭廷,陈林,王洪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民初1627号原告文旭廷,男,1963年8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于河镇外商文家村9号。被告陈林,男,1975年9月24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庙埠村324号。被告王洪坤,男,1964年8月17日生,汉族,住潍坊市潍城区于河街道庙埠村105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文旭廷诉被告陈林、王洪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文旭廷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文旭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魏晓莉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代书记员 谭春蕾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