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财保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封新磊、高子爱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封新磊,高子爱,曹敬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财保5号申请人:封新磊,男,1981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被申请人:高子爱,女,1982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申请人:曹敬妹,女,1961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2017年8月28日,本院收到申请人封新磊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申请人封新磊向本院提出申请: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高子爱名下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桃花堤大道桃花园南里158门401号的房产;2、依法查封被申请人曹敬妹名下银行存款22552.4元。事实和理由:因高原的侵权行为,给申请人造成了22552.4元的经济损失。高原与曹敬妹系夫妻,侵权时曹敬妹与高原为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高子爱为高原的女儿,在侵权事实发生后,高子爱无对价取得了原属高原与曹敬妹的坐落于天津市红桥区桃花堤大道桃花园南里158门401号的房产,故此被申请人高子爱与曹敬妹应对高原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被申请人高子爱、曹敬妹名下的财产进行保全,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本院经审查认为,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应当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并应当提供担保。本案中,被申请人高子爱、曹敬妹的住所地均不在南开区;被保全的高子爱名下的房产亦不在南开区。故本院对申请人封新磊的诉前保全申请没有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封新磊的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徐学武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法官助理 刘德利书 记 员 孙钦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