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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83财保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7

案件名称

王本成、马久平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孟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孟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本成,马久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南省孟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83财保75号申请人王本成,男,汉族,1952年9月2日出生,住孟州市。被申请人马久平,男,汉族,1949年9月3日出生,住孟州市会昌办三道沟村滩区。申请人王本成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马久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账号62×××13下的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40万元的财产。为此已提供相应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本成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马久平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账号62×××13下的存款40万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于40万元的财产。二、冻结申请人王本成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行账号16×××94下的存款3万元整。三、冻结申请人王本成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孟州市支行账号62×××43下的存款。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措施。审判长  闫同峰审判员  梁慧娟审判员  郑立树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