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2执956—1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路伟照、赵云飞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路伟照,赵云飞,郑泽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782执956—1号被执行人:路伟照,男,1974年5月4日生,汉族,住诸城市。被执行人:赵云飞,男,1965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郯城县。被执行人:郑泽亮,男,1985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五莲县。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路伟照、赵云飞、郑泽亮非法经营一案中,于2017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路伟照银行存款21094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长 王 志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执行员 赵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