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230民初3596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敖勇与孙建琼谭庆洪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敖勇,谭庆洪,孙建琼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30民初3596号原告:敖勇,男,196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谭庆洪,男,1969年7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被告:孙建琼,女,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敖勇与被告谭庆洪、孙建琼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敖勇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敖勇的申请系其自愿作出,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敖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80元,减半收取1190元,由原告敖勇负担。审判员 刘东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万馥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