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25民初3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30
案件名称
张佳悦与李立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佳悦,李立汉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25民初3088号原告:张佳悦,女,2015年3月5日出生,汉族,学龄前儿童。法定代理人:张少鹏(原告张佳悦之父)。被告:李立汉,男,1959年6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佳悦与被告李立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佳悦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佳悦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佳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佳悦承担。审判员 高聪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景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