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635民初1339号之八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杜卫与李永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卫,李永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635民初1339号之八原告:杜卫,男,1985年9月25日出生,住址。被告:李永辉,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原告杜卫与被告李永辉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日立案,原告杜卫于2017年8月3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卫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卫撤诉。案件受理费228元,减半收取计114元,由原告杜卫负担。审判员  付锁柱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马子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