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财保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徐刚与陈冬梅重庆鑫权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刚,重庆鑫权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陈冬梅,王海权
案由
申请保全案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16财保189号申请人:徐刚,男,汉族,1982年9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申请人:重庆鑫权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新区九江大道9号重庆攀宝钢材市场21-1-5号。法定代表人:陈冬梅,执行董事。被申请人:陈冬梅,女,汉族,1989年1月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被申请人:王海权,男,汉族,1989年3月5日出生,住江苏省海安县。申请人徐刚以情况紧急不申请诉前财产保全其合法权益将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失为由,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重庆鑫权新机械科技有限公司、陈冬梅、王海权价值1000000元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蒋宗兰已用房产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徐刚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徐刚财产保全的申请。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光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博律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