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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85刑初9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陈明晓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5刑初998号被告人基本情况姓名陈明晓出生日期一九八七年四月十三日民族汉族曾用名陈明照性别男身份证号籍贯河南省登封市住址登封市本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时间、事由因交通肇事逃逸于2016年10月26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四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5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指定辩护人孟宪锋河南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公诉机关指控情况公诉机关登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文号登检刑诉[2017]416号指控事实2016年10月25日18时许,被告人陈明晓驾驶豫A31**轻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区少林大道东段由东向西行驶至登封市第二中专门口时,与步行过马路的杨某某相撞,致杨海潮受伤。事故发生后,陈明晓驾车逃逸。同日,被告人陈明晓到登封市交警大队投案。经鉴定,被害人杨某某头部的损伤程度为重伤。登封市公安局交巡警大队认定陈明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指控罪名交通肇事罪量刑建议建议对被告人陈明晓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至三年,可以适用缓刑。适用程序速裁程序立案时间2017年8月30日被告人意见对指控的事实、证据、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意见被告人陈明晓系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认罪,归案后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判决理由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明晓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陈明晓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确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的法律规定,可酌情从轻处罚并依法适用缓刑。与之相对应的辩护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之规定判决结果被告人陈明晓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十五份。审判员杨海洋二○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张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