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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421民初2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苏恩杰与凤台县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恩杰,凤台县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2328号原告:苏恩杰,男,194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子青,系凤台县法律援助中心杨村镇工作站工作人员。被告:凤台县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台县杨村镇前圩村。法定代表人:梁昌友,系该公司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恩杰诉被告凤台县鼎昌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苏恩杰于2017年8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苏恩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侵害国家、集体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恩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苏恩杰负担。审 判 长  姜 鹏人民陪审员  桂春树人民陪审员  高 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梁亚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