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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31执恢99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黄桂龙、谭爱军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荔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荔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龙,谭爱军,谭因力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荔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331执恢99号申请执行人:黄桂龙,男,197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谭爱军,男,1975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被执行人:谭因力,男,1983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荔浦县。本院在执行黄桂龙申请执行谭爱军、谭因力关于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全部内容,申请人申请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荔浦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331民初73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瑞明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韦绍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