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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323执4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萍乡芦溪支行、胡品开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芦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芦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西银行股份有限萍乡芦溪支行,胡品开,上栗县长平青源林木专业合作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323执41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萍乡芦溪支行,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芦溪县人民西路23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233225345070。负责人:刘继烈,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胡品开,男,198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被执行人:上栗县长平青源林木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上栗县长平乡大塘村,组织机构代码05162908-7。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萍乡芦溪支行与被执行人胡品开、上栗县长平青源林木专业合作社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江西银行股份有限萍乡芦溪支行于2017年8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此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赣0323执41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单纬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江西院书记员  廖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