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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执复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11-04

案件名称

陈成芳拘留复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成芳,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胡村,张少芬,湖北中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执复125号复议申请人(案外人):陈成芳,男,1961年7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省分行,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建设大道847号。负责人:李XX,该行行长。被执行人:胡村,男,1971年6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张少芬,女,1971年2月7日出生。被执行人:湖北中亚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汉区香港路261号。法定代表人:潘汉章,该公司总经理。复议申请人陈成芳不服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7)鄂0102执异66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在审查期间,复议申请人陈成芳撤回复议申请。本院认为,复议申请人陈成芳自愿申请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复议申请人陈成芳撤回复议申请。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姚 红审判员 张跃松审判员 谌 玲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 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