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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28执恢25号

裁判日期: 2017-08-30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杨千云、伍业仁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将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将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将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428执恢25号申请执行人:杨千云,男,1956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被执行人:伍业仁,男,1955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将乐县,申请执行人杨千云与被执行人伍业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8)将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已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并书面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其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8)将民初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傅建峰审判员  王进龙审判员  李建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三十日书记员  肖求盛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百度搜索“”